近日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项判决,针对字节跳动旗下产品火山小视频APP通过底薪、奖金、流量扶持等方式诱导、鼓励、组织、招募网络用户直播“王者荣耀”的侵权行为,判令火山小视频立即停止以直播等方式传播《王者荣耀》游戏内容的行为,并向腾讯公司支付800万元赔偿。

本案中,两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、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腾讯)称,从自2018年开始,火山小视频在APP首页显著位置以“游戏主播排行”、“有奖招募”等多种方式招募游戏主播参与《王者荣耀》游戏主播,并向游戏添加弹幕软件破坏游戏正常运行,通过算法推荐机制扩大侵权视频的传播,以及通过打赏方式与主播分成获利。腾讯认为该行为侵害自身享有的游戏著作权,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火山小视频背后的运营公司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微播科技)为本案被告,其为字节跳动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公司。在本案中,微播科技辩称,游戏“王者荣耀”的连续画面不具有“独创性”,不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“类电作品”。此外,微播科技认为,游戏直播视频通过算法向用户主动推荐,自身对涉案视频的传播扩散并无“过错”。

原告腾讯在诉讼中称,已于2019年2月向微播科技发出投诉通知,但微播科技并未停止涉案视频的直播,同年3月,腾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向微播科技提起诉讼。

2019年7月8日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作出过行为保全禁令,要求“火山小视频”APP立即停止以直播方式传播《王者荣耀》游戏内容。

经审理,法院认为,微播科技诱导、鼓励、组织、招募网络用户直播“王者荣耀”的行为,侵害了涉案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。另外,被告微播科技通过底薪、奖金、流量扶持等方式诱导、鼓励、组织网络用户在火山小视频进行《王者荣耀》游戏直播并获利,并在腾讯进行投诉后仍在进行招募主播直播,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。

最终,法院认为,微播科技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,其主张自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没有依据,判令微播科技的“火山小视频”APP中停止以直播等方式传播《王者荣耀》游戏内容的行为,并向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00万元。

该案之前,业内人经常提及的奇迹MU案和《梦幻西游》案中,法院均认定网络游戏画面属类电影作品的法律性质。同时,判决还明确,玩家操作游戏画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创作。因此,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“类电影作品”的“制片人”。

在2014年的《梦幻西游》案中,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YY游戏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上进行的“梦幻西游”游戏直播、录播等服务,侵害网易其著作权,构成不正当竞争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多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《梦幻西游》或《梦幻西游2》的游戏画面,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。该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。